阅读: 7 评论: 0 点赞: 0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6-05-26 09: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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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与适用对象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退休后再就业的超龄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加,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回应社会关切,解决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拖欠、工作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过大、工伤保障缺失等突出问题,人社部牵头制定本《规定》。适用对象: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再次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55 周岁)。
二、核心内容与权益保障
(一)劳动报酬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连续工作 4 小时应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强制超龄劳动者加班;55 周岁以上超龄劳动者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休假权利。
(三)劳动强度与岗位禁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劳动岗位和劳动强度;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重体力等禁忌劳动;60 周岁以上超龄劳动者不得从事高危作业。
(四)工伤保障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劳动安全与人格尊严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岗前安全培训;禁止对超龄劳动者实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保障人格尊严。
三、用人单位责任与监管要求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用工、诚信履约。人社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劳动者维权便捷高效。
四、社会价值与意义
《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实现劳动权益保障全年龄段覆盖;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企业合法合规、人性化用工,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